11月5日晚間消息,針對永中科技對海外股東海外營銷權利金訴訟事宜,永中科技今日向新浪科技發來聲明稱,永中科技起訴Evermore Software是合資公司維護自身權益不被侵犯的正當行為。以下為永中科技聲明全文:
永中科技關于對海外股東海外營銷權利金訴訟相關事宜的說明
針對近日個別網站對我公司與海外公司Evermore Software有關海外營銷權利金訴訟和相關負責人曹參被司法部門實施境管等事發布的不實信息,針對此,我公司現作如下說明:
一、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起訴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關于海外營銷權權利金返還一事,是合資公司維護自身權益不被侵犯的正當行為。
2002年7月14日,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授予Evermore Software中國大陸外的海外獨家行銷權99年,Evermore Software應向合資公司支付海外銷售毛利12%的權利金,否則,無此權利。
2009年底,根據無錫市政府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的結果,截止2009年,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經過公司原總經理曹參(Sheng A.Tsao)簽字確認實際發往海外的永中Office軟件CD-Key數量有212782套,與公司主營業務收入賬冊上的7618套相比,差異巨大,共少計205164套。經查實上述發貨的CD-Key中,在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的網站通過在線方式實現銷售40套,貨款695.50美元已付至外籍員工安迪的個人賬戶上(該賬戶被曹參操控),其余貨款不知去向,且均未匯入永中科技的賬戶。雖經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通知Evermore Software和曹參要求其支付公司貨款、繳納國家稅收并支付公司權利金,但Evermore Software和曹參始終置之不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已經正式立案。因此,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國資控股公司,依據政府部門的審計結果,起訴海外股東Evermore Software關于海外營銷權權利金返還一事,是合資公司維護自身權益不被侵犯的正當行為。
二、經查證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外方股東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曹參本人。
2000年成立之初,永中科技的海外股東為美國Evermore Software公司。2008年新一輪增資過程中,曹參稱美國Evermore Software公司將其地址變更到英國百慕大群島,并據此要求公司變更海外股東。官方資料上顯示,海外股東變更及受讓的簽字雙方均為曹參一人,其將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由美國Evermore software公司變更成為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
經外經貿部門審批通過并經英國使領館認證的Evermore Software的公司認證及注冊證明材料顯示,曹參即為現永中科技海外股東——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也一直以外方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親筆簽署《合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等多份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司內部及外部文件。
因此,并不存在有人故意隱瞞事實欺騙法院對其實施境管的事實,曹參既然聲稱其不是Evermore Software法定代表人,其只要將自己注冊的證明材料提供給法院就可以解決境管問題。
三、曹參擔任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CEO期間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反映的是個人操守問題。
曹參稱合資公司欠其個人借款145萬元,是對其個人權利的侵犯。但是對其利用高管地位欠繳海外權利金歷時8年之久,違規設立小金庫,伙同海外代理對海外銷售軟件的著作權進行登記,還利用其一手控制永中科技的便利,由永中科技支付申請費用,將中文名稱和商標注冊在海外公司的名下,嚴重侵害了永中科技的利益等公司高管利用職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卻只字未提。
曹參自合資公司成立之初,利用原外方股東美國Evermore Software公司對其的授權,掌握合資公司運營,之后又將美國Evermore Software公司所持股權轉讓給其在百慕大注冊的Evermore Software公司進一步操縱控制外方股東;作為外方股東及合資公司的核心高管,對公司信息披露不規范,無財務透明度,欺騙股東、置各方股東利益于不顧,違規在永中科技設立小金庫,并將賬目和余款私自占有,拒不歸還,數額巨大,事實確鑿,政府有關部門對此事正在進一步的調查之中。以上均反映的是個人操守問題。
依照中國法律,曹參應當立即主動與合資公司聯系,清理公司財務,如實上交違規所設小金庫的歷年賬目和余額,配合政府相關部門正在進行的調查。在理清以往的基礎上,盡快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最終途徑,還員工團隊、永中公司、乃至基礎軟件產業一個平穩發展的外部環境。
綜上所述,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系列聲明和說明都是經過對相關事實調查核實,并在大量事實材料佐證的基礎上發表的,如果曹參自認上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應該公開提供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自己不存在上述問題。我們相信事實勝于雄辯,司法是公正的,公眾及媒體始終認可的也只會是客觀事實。
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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