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前大中電器董事長張大中被訴“合作協議糾紛”一案。當天,現任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的張大中并未出席,而是由代理律師到場。
此前的5月27日,原告胡懂志將張大中起訴至北京一中院,事由是,1987年其與張大中簽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懂志合作協議》約定,胡懂志投資3000元,“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予胡懂志”。
1987年張大中創辦音箱廠時缺乏資金,便向胡懂志借款3000元。胡懂志稱,“簽協議是我的提議,大中提出把音箱廠30%的股份給我,我沒要,我說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電器公司的15%給我吧。”
但1989年“北京市海淀區大中電器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之時,胡懂志并非該公司股東,“股東基本都是張大中的親戚”,胡懂志稱其與張大中就此曾有約定。
不過,張大中并未在后來的經營中履行上述協議。而胡懂志則稱,他作為張大中最早的合伙人,應該以出資人身份享有股東權益,并要求張大中向其支付合作利潤7000萬元。
在8月31日的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論的焦點是,上述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的3000元,是屬于借款還是股東投資,以及,合作協議約定是否涉及后來成立的大中電器。
胡懂志的代理律師張成茂稱,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胡懂志應該是張大中所有投資公司的股東,享有包括后來成立的大中電器的股東分紅,也即“大中電器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
不過,張大中的代理律師稱,雙方簽訂的是單純的“借款合同”,目前款項已經還清。并且,雙方簽訂的協議,只與木器廠和音箱廠有關,與晚兩年成立的大中電器并未發生關系。8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未對本案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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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張大中被訴“合作協議糾紛”案昨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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